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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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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

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

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

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

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3. 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

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

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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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

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6.3 银行业务禁止

6.3.1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

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

款或者用于投资。

6.4 银行业务限制

6.4.1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

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6.4.2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6.4.3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

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4.4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

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

7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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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7.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

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

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组织。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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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

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

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 合同法律制度

7.3.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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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

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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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借款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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