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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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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 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

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

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

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

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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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8.1 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

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8.1.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

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8.1.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8.1.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

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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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

清理债券债务。

8.2 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 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

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

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 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

8.3 票据法律制度

8.3.1 《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的一切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

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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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8.3.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8.3.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

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

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

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8.3.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

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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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8.3.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8.4 担保法律制度

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

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

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8.4.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

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

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

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8.4.3 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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