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函
xxx先生:
您好!近日xxx持xxx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鲁证内字第x号,内容见附件,共二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处受理了xxx的申请现发函向您核实下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它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我们需向您了解xxx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住址、现在是否生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立遗嘱人xxx在上述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如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的取得是否欠下债务等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 xxx在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后是否另行立有公证遗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 xxx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存在此种情况(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继承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继承人xxx是否有上述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自接到此函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您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我处表达意见或致信我处,回复向您了解的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如您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根据上述遗嘱公证书为xxx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附:(2018)鲁证内字第xxx号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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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公证处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