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企业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少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每个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4)附件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4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单位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抄送:部内有关司局。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