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4.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7)项目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1.品种及区域重点
拟繁育的品种原则上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单位条件
(1)原则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企业201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并注册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3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4.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草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1.良种繁育基地(1)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场。蚕种场改造项目以辽宁、浙江、安徽、四川、陕西等省为重点,每省限1个。
(2)申报条件
①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②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③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④项目单位须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企业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合作社条件: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满3年以上;成员人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⑤项目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不少于300亩(需含一定面积的种苗轮换地)。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以上。
⑥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繁育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附件
①企业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②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