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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晋保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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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2.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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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矿、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单位、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4.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科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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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公司基本状况、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5)有关作业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5.队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2)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3)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7)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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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3) 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6)有关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8.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矿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9.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10.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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