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钻井废液与钻屑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
**新技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天然**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钻井废液与钻屑处理管理规定(暂行)》(**勘〔2019〕172号)等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钻井废弃物处理工作、提升钻井清洁生产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钻井废弃物包括钻井作业过程中排出井筒的地层岩屑、废弃的钻井液、维护处理钻井液所排出的固液混合物、处理井下复杂情况排出的地层水或**以及清洗钻井设备设施的污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的作业区域。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产能、评价方案必须对实施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地形、地貌、植被、湖泊、地表径流等重要环境要素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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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附近的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提供依据。
第五条 **、产能、评价方案设计要结合周边环境情况,合理设计井身结构、钻井液体系、固完井工程等工作,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六条 钻井工程设计依据环境预评价报告书(表)中关于建设期相关要求,对井场、钻井液体系、废液池容积、防渗、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实施阶段
第七条 钻井承包商必须满足设计中环保章节的具体要求并经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相关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钻。
第八条 采用钻井废液池的区域、钻井废液池防渗材料建议选用HDPE防渗膜(高密度聚乙烯膜),必须保证从钻井施工开始至废液池固化(干化)前防渗防护不破损、泄露。
第九条 钻井实施过程中,严禁向废液池内排入氢烃类物质、不可降解的各类杂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包装袋等物品。
第十条 钻井设备可能存在**水跑、冒、滴、漏的部位、清洗设备的区域必须采取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对因突发事件发生污染的区域必须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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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钻井施工现场及驻地需设置专用设施存储工业和生活垃圾,定期将垃圾(不含危废品)拉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不允许就地挖坑堆放以及现场抛洒、焚烧、掩埋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基钻井液中无特殊原因杜绝混入原**,因工程复杂处理等特殊原因需要混**的,混**前必须满足中国**天然****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基钻井液钻屑处理规范(试行)》(工程〔2019〕34号)要求。
第十三条 钻井实施期间的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由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的环境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环境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上报建设方。
第四章 完井阶段
第十四条 完井后钻井废液池在未进行(干化、固化)处理前,必须对钻井废液池进行围拦,防止钻井废液溢出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交井应满足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要求,不能及时处理的钻井废液池,应将交井验收合格后废液池情况以图片形式向接井单位说明。
第十六条 试**、压裂、修井作业等后续作业中产生的采出液、反排液应单独收集,不得排入废液池中。
第十七条 负责含**钻井液废弃物处理业务的承包商必须具备危废处理的相应资质。负责一般钻井液废弃物固化处理业务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一般工业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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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油田公司钻井废液与钻屑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油新技字20193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