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规秘字[2013]18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3.05.19 【实施日期】2013.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秘字〔2013〕18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科研管理办法》(规科字(97)82号)同时废止。
2013年5月19日
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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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规划局系统(以下简称“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主管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局系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勘察和各项设计工作需要,在局系统科技计划中安排,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条 局科技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科技项目实行评估评审、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及经费审计。
第五条 局科技处负责组织局系统年度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申报、立项、审核、实施、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项目分为局计划研究项目和各单位自主研究项目。局计划研究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对外公开征集承担者。 2 / 3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局科技处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局工作重点、难点等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局系统年度科技项目指南。
第八条 需要进行公开征集承担者的项目,在天津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该项目提出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填写《天津市规划局科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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