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直播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飞 联系人:翟冰冰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塔3A座 20层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邮寄地址:【 】 鉴于:
(一)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旗下的熊猫直播(定义见第1.1条)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直播及解说互动分享平台。
(二)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丰富的艺人资源和演员经纪资质和能力。
(三)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进行合作,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直播及解说互动分享平台,乙方提供旗下艺人作为熊猫直播主播,并参与甲方组织、介绍的其他活动。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所使用的以下词语,如无特别说明或上下文理解的需要,应具有如下定义和解释:
1.1 熊猫直播:指甲方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即熊猫直播网站( 或)、熊猫直播应
用客户端(包括IOS、ANDROID和其他任何操作系统版本)以及与合作伙伴的WEB和 WAP内嵌网页。 1.2 乙方账户: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为乙方开通的熊猫直播后台操作账户。乙方
应当妥善保管乙方账户的账号及密码,乙方对乙方账户的操作行为负责。 1.3 乙方艺人:指与乙方签订经纪合同或类似书面协议,经乙方账户上传备案信息,
满足熊猫直播主播审核要求,经甲方审核通过在熊猫直播上进行约定直播内容的艺人。 1.4 推广用名:是指乙方艺人在熊猫直播以及其他任何公开场合宣传时使用的姓名、
昵称、外号、笔名、网名、曾用名等任何代表其本人的文字符号。 1.5 直播内容:指乙方艺人以约定形式将直播现场和内容向熊猫直播同步输出并与观
众形成互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表演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 1.6 直播视频: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具有摄制功能的设备将在熊猫直播的直播内容的
画面及音效等进行保存形成的视音频文件。 1.7 乙方固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制作的影视剧内容、角色名称、乙方艺人姓名
及推广用名、经典台词,乙方艺人的肖像和角色形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1.8 虚拟道具收益:指乙方艺人的直播过程中在熊猫直播上获得的来自观众打赏的虚
拟礼物所对应的收益(按对应人民币金额计算),甲乙双方以该收益为基数根据《星颜运营管理政策》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合作费用。 1.9 《星颜运营管理政策》:《星颜运营管理政策》内含《星颜艺人行为规范》,《星
颜运营管理政策》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在熊猫直播公布的《星颜运营管理政策》。甲方有权根据熊猫直播的运营情况随时对《星颜运营管理政策》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星颜运营管理政策》一经公布即代替原来的条款,甲方将通过乙方账户通知乙方。 1.10 《星颜艺人行为规范》:在熊猫直播上进行直播的乙方艺人均应当遵守《星颜艺
人行为规范》,甲方将在熊猫直播上公布《星颜艺人行为规范》,且有权根据熊猫直播的运营情况随时对《星颜艺人行为规范》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星颜艺人行为规范》一经公布即代替原来的条款,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或乙方艺人。 1.11 中国法律:指本协议签订之日及履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并适用的国际公约。 1.12 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3 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结果不
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