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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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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 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 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

应当及时退还所

对单 构成

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其中,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 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 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 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 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 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 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未

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不得再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

私下接触投标

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

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或者有其他不能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

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 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十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 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

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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