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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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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 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

勘中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 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 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

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

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 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

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 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 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 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

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

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以现金

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 文件后, 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

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

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属于必须 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 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在开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 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 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 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

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

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 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

协调工作, 并

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 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

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 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 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 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 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

或者

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当拒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由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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