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4 月(七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
(2013 年 4 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以下简称工程施工) 招 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 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进行招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 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 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