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武城建〔2011〕119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
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和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的评审表彰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 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
月和12月。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
(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示范工地分为创建申请、推荐初审、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九条 创建申请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请表》(附件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 4、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
(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三)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于每月25日前集中将创建项目上报市评审办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已签署意见的《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和能反映该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一张。
(四)在创建过程中,施工企业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创建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和打分,其中: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一次;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二次;市评审办对创建项目实施抽查。
第十条 推荐初审
(一)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
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应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并提交申报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一)。
(二)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申报评审的资料报送市评审办参加评审。
(三)市评审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整改的;
2、施工期间对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工程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
4、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5、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
(一)市评审办根据申报情况列出核查工作计划,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