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
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 2.
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
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 3.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
常,无查封或被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 4.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
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 乙方责任义务:
1、 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
307号文《报废汽车回
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
300 /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
时市场废钢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 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 乙方负责太原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
全责任。
5、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
后勤服务中心 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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