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
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专业学生在建筑设计学习的基础上,从单体到群体、从建筑设计到规划设计的转变,是培养学生建立城市规划专业的思维方式和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
通过本课程设计,初步掌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巩固和加深对居住区规划设计原理的学习以及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了解,广泛学习国内外优秀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实例,并了解其设计的基本手法和设计技能,培养调查分析与综合思考的能力。做到技术合理、因地制宜地规划设计居住区的住宅组群、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环境。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努力营造具有社会、经济、历史、空间艺术内涵的人类居住社区环境。 一.设计要求:
1.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
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二.规划步骤:
1. 认真收集相关背景资料,分析规划基地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分析图。 2. 了解城市居民的户外活动行为规律,组织设计好居住区的各类用地,提出居住小区的规划结构分析图。(包括用地组织结构、道路交通结构、空间景观结构和建设开发顺序等。) 3. 在研究住宅组团的空间组合和居住区的空间特色的基础上,选用与之相配的住宅形式。 4. 根据国家有关控制指标与规范来确定各级公共建筑的规模。
5. 因地制宜,结合景观设计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中心绿地、和住宅组团绿地,为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休闲活动空间。 三.规划指标:
1.居住小区容积率:1-- 1.5 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25%---30%
3.住宅户型要求: 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m2。
1
大户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80m2
4. 多层住宅不超过6层,如安排高层或别墅住宅,其比例不超过总户数的35%。 5. 住宅设计要求:明房、明厅、明厨、明厕。 6. 住宅日照间距:≥1:1.5
7. 公共绿地面积要求在每人2m2以上。
8.小区内机动车室外停车位按总户数的10%配置,室内停车库按总户数的30%配置;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配置。 9. 平均每户人口按3.5人计。
10.居住区设计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标GB 50180---2002。 四.设计成果:
1.居住小区总平面规划图 1:1000 彩图; 2.交通分析图1:1000;
3. 小区中心平面设计图 1:500 彩图; 4. 住宅单体平面图、立面图 1:200 墨线图;
5. 小区主要街道街景设计图 1:500---1:1000 彩图; 6.绿化景观分析图1:1000;
7.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说明、规划设计指标。 注意事项:
1. 图纸尺寸594 × 841mm; 2. 全套图纸尺寸需严格统一; 3. 交图时要求图纸平整,严禁卷起。 五.相关规范要求:
1.术语、代号
1.0.1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0.2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0.3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0.4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0.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
2
停车场等。
1.0.6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1.0.7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1.0.8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9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0.10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0.11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0.12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0.13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0.14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0.1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0.16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0.17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0.18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1.0.19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1.0.20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0.21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0.22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1.0.23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1.0.24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1.0.25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1.0.26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1.0.27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1.0.28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
3
示。
1.0.29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1.0.30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1.0.31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住宅
2.0.1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0.2.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3.公共服务设施
3.0.1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3.0.1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3.0..1
居住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用地面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积 积 1668~2172总指标 3293 5559 ~968~1091~362~488~2397 3835 856 1058 (2228~(2762~(1338~(1491~(703~(868~4213) 6329) 2977) 4585) 1356) 1578) 教育 其 中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0~10001200 2400 ~330~700~160~300~1200 2400 400 500 78~198 138~378 (178~(298398) 548) ~38~98 78~228 6~20 12~40 4
文体 125~245 700~910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450~100~150~100~570 600 370 400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600~940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20~3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60~25~50 80) 16~22 22~34 -- -- 40~150 70~360 30~140 50~140 9~10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60~(500820) 行政管理及其它 960) 20~30 ~(400~(450~(350~(400~720) -- 760) -- 510) -- 550) -- 46~96 37~72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绿地
4.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4.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4.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4.0.3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