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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及债权整体转让合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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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及债权整体转让合同

卖 方: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滨河东路1011号鹿丹大厦15层 电 话: 传 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5

法定代表人: 王华本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0

委托代理人: 陈导群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7

买 方: (以下简称“买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买方自愿以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的价格购买卖方所拥有的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以下称“上述房产”),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订立《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及债权整体转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转让的上述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中路,土地使用年限为 70年(1992年 11月 08日至2062年11月07日止),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6168.69 ㎡,房地产用途为商业。具体信息详见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卖方转让的上述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上述房产为现房并大部分带租约。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上述房产的装饰、设备及设施的标准和实物状况、租赁情况、使用现状、纠纷情况已充分了解,并已阅读、知晓、理解和愿意接受卖方明示的带租约房产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且自愿按现状购买上述房产,接受上述房产与原规划设计不一致的现状,接受上述房产附随的所有缺陷、瑕疵及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受让上述房产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卖方目前已向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万佳公司”)发函解除租赁合同,相关场地仍被万佳公司占有使用,现双方正在诉讼。买方在受让上述房产时,须同时受让卖方对万佳公司承租及占有园中花园裙楼所产生的部分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租金、场地使用费、诉讼费、律师费、物业管理费等),上述债权不计入上述房产房款总金额,需另行支付。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须同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二“园中花园裙楼债权明细” 、附件三《债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 双方确认: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再新签对外出租的相关协议;原租约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关于目前已经出租的上述房产现状,涉及的租期、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数额、租金交纳情况等,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现租户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第二章 付款方式

第五条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买方已交付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的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该笔款项在联交所转付卖方后即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方采取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房款总金额(含保证金已转购房款的金额)即人民币__亿__仟__佰__拾__萬__仟__佰__拾元整(小写人民币____元)支付至联交所以下结算账户:

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同时买方须向联交所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委托联交所将买方支付的房款总金额转付至卖方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另,买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上述房产对应债权的全部款项支付至卖方上述指定账户。万佳公司全部债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金额为49646326.64元,上述房产对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贰佰 伍拾 伍万 伍仟 贰佰 肆拾 肆元 贰角叁分(小写:¥ 2555244.23元)、占万佳公司全部债权金额的比例约为5.14689485%(以下简称“上述比例”)。实际债权金额,按照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截止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届时退补金额均按上述比例计算,买方知晓并完全接受上述债权金额及债权计算方式,并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债权金额和债权计算方式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 买方保证其支付给卖方的款项来源合法。因款项来源不合法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买方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章 租赁交接及产权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买方购买的上述房产为现房,大部分为在营运中带租约的房产(详见附件四),部分空置,买方在购买时已知晓原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且无异议。在买方付清全部房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以下称权利转移日),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人已变更为买方,租赁权即视为已实际移交给了买方,原租赁合同中卖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亦同时实际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仅需向买方移交租赁合同,并配合买方签订变更出租人主体的相关协议,非卖方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相关协议的,由买方自行解决,与卖方无关,买方不得以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

园中花园目前的物管公司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园中花园裙楼3层办公。买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买方有义务在园中花园裙楼3层中无偿提供建筑面积167.28㎡作为物业管理用房;3层中含幼儿园(使用面积约1120㎡)、社区用房(使用面积约623㎡)等配套用房,上述面积包含在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内。目前,社区活动用房无偿委托城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管理期限2年。买方有义务保证上述相关配套用房的正常使用,且在社区活动用房的无偿委托管理期限内不收取任何费用;社区活动用房无偿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在满足社区用房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由买方与物业公司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买方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及委托管理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卖方作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八条 如果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已向卖方付清了租金,则自权利转移日起,剩余租期内的租金都由买方收取,出租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亦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当将权利转移日后的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在买方付清全部房款后10个工作日内划转给买方;若承租人欠卖方租金,卖方有权将承租人已交的租赁保证金抵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若有剩余部分再划转给买方。

第九条 买方付清全部房款且取得《资产交易鉴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文件予买方。卖方配合买方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卖方名下的产权登记在买方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限以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方将上述房产按现状交付买方,交付当日起买方即应履行上述房产所在物管公司规定的全部内容。自权利转移日起,该物业损毁、灭失的风险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以及因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自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即视为卖方已实际交付上述房产和买方已实际接受上述房产,买方即应履行上述房产所在物管公司规定的全部内容。且自权利转移日起,该物业损毁、灭失的风险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以及因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逾期交付上述房产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署后,卖方不接受买方退房退款申请。买方在购买上述房产后,卖方只配合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到买方名下。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买方选择的一次性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内容履行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付清房款总金额,每逾期一日,买方支付给卖方房款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10日,则视作买方自动放弃购买权利,卖方无须事先通知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上述房产另行转让,买方已付的金额不予退还。因此造成卖方损失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如果买方未能按本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上述债权全部款项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约定

第十四条 上述房产范围内属于园中花园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备、设施,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买方不得对其进行擅自改变或侵占。买方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房产,不得恢复已拆除的违建,不得使用原万佳公司残存的违建结构与框架,应在恢复整改合格之后方可使用。涉及改建、装修等事宜的,买方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上述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交付房地产使用的各项费用,买卖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各自应付的税费。

第十六条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知悉了房地产买卖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并确认其未被禁止或限制购买本房地产的情况。否则,因此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上述房产延期交付或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的,买方支付卖方房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上述房产,另行出让。

第十七条 物业按现状移交,买方负责清退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后仍占有场地

的租户/负责清理场地,卖方协助相关工作。买方完全接受上述现状移交方式,且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提起移交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移交、场地移交等)的诉求。

第六章 通知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本合同列明的买卖双方的通讯地址,同时也是双方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按照通讯地址无法联络另一方或另一方拒绝签收的,视为有效送达。如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有所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原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签收或邮寄之日起的第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争议及纠纷的解决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合同生效、解除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可因以下事项而解除: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园中花园裙楼债权明细 附件三:《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四:带租约的房产明细

(以下无正文)

卖方(盖章):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买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及债权整体转让合同 - 图文 

园中花园裙楼3层房产及债权整体转让合同卖方: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滨河东路1011号鹿丹大厦15层电话:传真:营业执照注册号:5法定代表人:王华本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101080委托代理人:陈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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