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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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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企业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供水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鼓励和支持供水的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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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供水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排水智能化管理。

第五条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区供水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市属供水企业出资人职责。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市区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与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贯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区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门划定的区域设立和保护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和挪动。

第九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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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对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严禁擅自取用地下水,严禁使用自备水源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水源,逐步关闭已建成的地下水源和自备水源设施。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或者预留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供水管道及相关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管道应当同时建设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新建供水项目应分设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的管道,并逐年进行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的管道的分设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其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当有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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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区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的供水设施档案,对全市供水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供水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出城市供水水压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用户对水质和连续供水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达成一致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企业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用户应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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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给水总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给水总表至用户分表之间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由用户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户分表至用户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供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可将设施管理与维护延伸至居民用户分表,实施专业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供水企业和用户合理分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制定已建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改造工作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共用用水设施进行维护监管,共用用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共用用水设施的使用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所属的供水设施或移交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毁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供水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抢修施工,及时通知用水单位、个人,报告相关政府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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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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