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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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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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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第4.3.2条执行。
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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