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 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 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疫病防控制度
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
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
三、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四、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
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