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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结构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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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统 一 技 术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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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总则…………………………………………… 1 二、荷载…………………………………………… 9 三、计算参数设置 ………………………………… 四、基础及地下室设计……………………………… 五、结构构件设计…………………………………… 六、钢结构设计……………………………………… 七、人防结构设计……………………………………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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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一般规定 1.1设计原则

1.1.1 要精心设计。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

1.1.2 设计前,必须对建筑物使用要求(安全性、耐久性、舒适性) 工程特点、材料供应、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质地形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分析,做到心中有数,使设计符合实际情况。

1.1.3 对所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等,要弄清设计意图及适用围,以便正确选用。当结构有部分分包时(如预应力、钢结构等),应有结构分包设计合同,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如分包设计使用本单位设计图签,工程设计人应对分包的图纸和计算进行审核,并负相应审核责任。

凡采用标准图、通用图者,应注意正确选用,如选用不当,由采用者负设计责任。

采用通用构件时,必须对各类构件之适用围,应注意事项等,仔细了解清楚,以避免误用,造成安全问题。

1.1.4 结构设计应保证建筑物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及稳定性。在结构关键部位,材料要求严格部位、施工操作有一定困难部位,或将来使用上可能有变化部位,应适当留有余地,以保安全。

1.1.5 对于在已建成之工程上续建加层或改造之工作,应审慎进行,并遵守以下两条原则:

1.凡在建成之工程未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者(即原设计未按抗震设计,或原设防烈度不够)应先按加层进行抗震加固及承载力的验算,再进行加层或改造(设计工作可同时进行),加层设计必须满足现规要求;

2.非本单位设计之工程,在接受加层的设计任务时,应对设计文件及工程现状仔细研究,在确保整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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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1.2.1 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设计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因此一般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取50年。对于轻钢结构(属于易替换的结构构件)一般取25年,临时建筑按5年确定,对年限低于50年的建筑采用的规仍参照现行有关规执行,高于50年的需另行确定在基准期荷载及其设计参数的取值,可靠度指标、结构构件的性能指标、地震的概率分布等方面容。混凝土结构一般为50年,幕墙为25年,门式刚架为25年,柱为钢筋混凝土顶为网架结构的也宜为50年,加固工程按加固规确定。

1.2.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重要的建筑和特殊的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一级。二级建筑重要性系数为1.0,一级或使用年限100年重要性系数为1.1。结构中构件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宜同整个结构一致,允许对其中部分构件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但不应低于三级与0.9。

1.3 建筑体型的设计要求

1.3.1 最大使用高度和层数

各种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的6.1.1、7.1.1、8.1.1条规定,如超过需进行超限审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钢筋砼框架结构高度宜控制在35米以,多层砌体结构较少采用。

1.3.2 长度控制

钢筋砼结构单体不设缝最大长度可参考《GB50010-2010》的8.1.1条,在实际工程中采用后浇带、加强配筋、采用预应力、采用低水化热水泥等技术措施后,长度可增大,对住宅建筑须谨慎。框架结构住宅不宜超过60米,不应超过70米;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不宜超过55米,不应超过65米;剪力墙结构住宅不宜超过50米,不应超过60米;厂房不宜超80米,不应超过90米;公共建筑不宜超过70米,不应超80米;地下室长度不宜大于200米,不应大于300米。如超出以上长度需论证。 1.3.3 高宽比控制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宜满足《JGJ3-2010》的3.3.2条要求。高宽比是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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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满足规要比较经济合理的方案,不是必须满足的条件,超出时需对结构整体的抗倾覆稳定性、外围构件轴压比、基础或桩基不出现拉力、水平荷载作用下舒适度等方面进行严格地控制,并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剪力墙结构住宅宜控制在8以,大于8的住宅建筑功能不合理且造价高。 1.3.4 长宽比控制

高层建筑的长宽比及局部凹凸宜满足《JGJ3-2010》的3.4.3条要求,不满足要求按平面不规则结构设计。多层建筑参考高规执行,并要满足抗规的要求。 1.3.5 楼层面积控制

地下室不设缝面积宜控制在20000平方米以,上部楼层单层面积不应超过10000平方米。

1.4 嵌固端确定

1.4.1 无地下室的结构可将基础顶面定为嵌固端。对柱下单桩、面积较小独立基础(e>b/6)、单向条形基础的地梁,其刚度与底层柱的刚度比应满足嵌固条件,柱下承台间连系地梁高度不小于该方向柱的高度。

1.4.2 有地下室的结构应将嵌固端设在顶板处,既要满足《GB50011-2010》的6.1.14条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有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嵌固端可移至负一层,只有一层地下室的可移至底板顶,但仍要考虑顶板及回填土作用,加强部位按要该两处进行双控处理。确定嵌固端计算时采用的刚度采用等效剪切刚度。

1.5 抗震设计原则

1.5.1 对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遵循“三水准、两阶段”设计原则,既“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第一阶段为弹性设计阶段,即通过采用振型分解弹性反应谱理论去求多遇地震下作用和效应(力和变形)进行配筋设计和位移的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以满足第一水准作用和第二水准要求。第二阶段是弹塑性设计阶段,进行大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采取措施提高薄弱层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使薄弱层的塑性水平位移不超过允许的变形,以达到第三水准要求。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特别不规则的结构。 1.5.2 抗震设防类别

抗《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划分“乙”类建筑在本地区抗震措施提高一度即7度设防,地震作用仍按6度的0.05g计算,如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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