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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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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根据能源煤总 (1989) 第 26号文《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通知》 ( 以 下简称《通知》 ) 要求,为了进一步统一和明确矿图绘制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引用的标准为《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 以下简称《图例》)、《煤 田地质标准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 3 条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图例》颁发以前,按老图例绘制的图纸,一 幅图( 包括正规标准分幅或自由分幅)已绘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仍可继续按老图例绘 制,直至全幅图完成。

第 4 条 在执行《图例》过程中,确因有特殊内容需要表示,而〈图例〉中又未 作规定者,可自定补充符号, 但必须经过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并报总公司备案。

凡新《图例》上已作规定的符号,任何单位都不得按自己的习惯擅自修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 5 条 《图例》没有包括的内容:地形部分,一律按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由国家 标准局颁发的现行的测量图示执行, 地质勘探部分执行现行的 《煤田地质标准图例》 , 但《图例》已作规定的符号,一律按《图例》执行。

现行的《图例》是指最新颁发执行的《图例》,新老图例有矛盾时,按新《图例》 执行。 第 6 条 在执行《图例》中,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有些尺寸可自行确定,但必 须遵守以下原则:

1.凡《图例》中符号未规定尺寸者; 2.《图例》中符号尺寸虽作了规定,但本补充规定作

了说明允许灵活掌握的,

3. 各单位自己确定的标准,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规定; 4. 尺寸放宽的幅度,各单位要相对统一。

第 7 条 个别符号允许有多种画法存在,是指《图例》规定中已作说明的某些符 号。其它符号不允许擅自采取其它画法

第三章 符号的绘制

第 8 条 绘制矿图时,各种符号尺寸大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在符号密集时,可 适当缩小或者省略次要符号,但应考虑图纸内容的整体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局部缩小 或省略造成误解。

第 9 条 符号上下重叠时,可用“共线”绘制。“共线”是指用一条代表性的线 条代替两条以上的相互重叠的线条。选取“共线”时,应遵守“取大不取小、取上不 取下”( 即取重要性大的线条,不取次要的线条;在投影图上取上部线条,不取下部线 条)的原则。

第 10 条 线条粗细以国家测绘总局的“点线符号标准表”为准。符号中未标明尺 寸的粗线为;细线为;点的直径为;虚线的线划长 4mm线间隔2mm

以上尺寸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一般肉眼看不出差异即为合格。 第 11 条 所有矿图必须绘坐标格网,不能用十字线代替。

第四章 注 记

第 12 条 点状物体(如钻孔、测量控制点等 )的编号、名称及高程注记等,采用 水平或垂直字列。井筒 (包括竖井、斜井和平硐)的名称、高程、用途等,一律用水平 字列。

第 13条 线状物和面状物 ( 如地质构造、巷道、回采工作面等 ) 的名称注记,用屈 曲字列,但字头不得朝向水平线。

第 14 条 注记的字隔,点状物体采用接近字隔 (< 字列;线状物体可采用接近字隔

(<、普通字隔(?或隔离字隔(字大的I?5倍),亦可采用其它字隔,视符号长度而定。

第 15 条 注记的位置视图面而定,既要明了直观,还要布局合理。特长线状物或 大面积建筑群等,应分段重复注记。

第 16条 图上井田范围内的井筒及钻孔的地面高程,一律用红色注记。地面其它 物体的注记,遵照测绘总局颁发的现行《地形图图式》执行。井田范围外非本矿使用 的井筒、钻孔的地面高程及井下高程、井下测定编号等,均用黑色注记。

第 17条 坐标格网注记,正格标准图幅的字头一律朝上,非正格标准图幅的字头 朝向自定,但不得朝向水平线以下。

投影带数字在每幅图上只注记两个对角方位。

第18条 所有的井巷工程都要注记全称。表示水平数字名称的,一律用屈曲排列

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严禁用汉字注记水平数字名称。

图例编号 号

① 临时导线点、罗盘导线点在采掘图上一律不表示 (特殊需要应单独画井下控制网 1

图)。如展点绘图需要,可用导线点下巷道底板高程符号代替,并注明底板高程,但 不注记点2

号。 3

② 永久导线点点号注记距点的位置自定,但一般不得大于 巷道内外均可,具体注法视情况而4 3mm点号及高程注记在

9 定。 5

第五章《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补充规定及说明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6

10 11

③ 陀螺导线点颜色自定。 ④ 经纬仪导线点一律注测点下

(上)底板高程,取小数点后一位 (特殊需要可注

12 ?13 位)。 14 ?15 ⑤ 水准基点高程注记取小数点后三位。 16 17 18 21 22 23、24 25 ?26 27 ?30

⑥ 1:5000图上一律不表示测点内容。 ① 地面高程注记用红色,取小数点后二位。 ② 进风红色箭头长度自定,可为 符号外缘。

③ 井筒符号内阴影部分界线应与水平面成 ④ 出风箭头规格同进风箭头。

高程注记一律用黑色,不绘进出风箭头。 ① 地面高程注记用红色。

5mm左右,箭头垂直,正对井筒符号中心,且紧抵

45

18

4m者,按实际比例的宽度画;宽 31

② 斜井符号,其宽度画法与一般巷道相同,宽度〉 19

32 ?45

度v 4m时,1/2000 图上取 2mm 20

*,箭头长度及其它与斜井线间距 ■ 46 ?55 ③ 坡度符号,平行于井巷线的方向, 表示为- 自定。 21

号 56 ?116

④ 变坡符号为,箭头拐弯处小横线从变坡点处画出,箭头规格自定。 22 ,

121?134

⑤ 通地面的斜井要画进、出风符号。 23

135?281 24 ⑥ 斜井符号井筒部分依煤岩别,用不同的颜色绘制,如在半煤岩中,视煤岩比例而

282?292 25 ^定。

293?295 26

f _________ 296

27

⑦ 是暗斜井符号。

300

28

1/5000图上按一般巷道绘制,不表示仓口,圆的直径 ?318①煤仓符号尺寸取法同斜井, 29 301

323?325与巷道宽度相同。 30

破度及变坡符号画法同斜井。 31 354?373 ②

32 374?385 ③ 煤仓仓口高程属井下巷道,注记一律用黑色。

387 33 ①平硐开口朝实际方向。

34 389?392 35 393

②平硐口符号后面的巷道宽度取法同斜井。 ③名称注记在开口处。如

396

图例编号

36 37 38 39

400 401 402 403?

④应绘制进、出风符号,画法如图。

⑤阴影线方向按右图取拉。

40 404 41 405 42 43 44 45 46

报废井筒。注明原用途,不画进、出风符号。

408 ①在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上用本符号,在井巷工程为主的图上(如采掘工程平 410 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应按生产矿井(或报废矿井)的符号绘制,且应尽量把其 412 413 414

411 巷道画在图上。

小窑符号的尺寸各局自定,可取正规矿井符号的 ?。

y

① 1/2000图上巷道符号的线划粗细,可放宽至?。 ② 巷道符号的宽度,是指二条线的“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③ 1/5000图上,可分主要和次要巷道,主要巷道线划粗,次要巷道线划粗。 ④ 煤层倾角〉45°时,应加绘立面投影图。 ① 定。

般坡度大于70%寸为倾斜巷道,亦可根据情况自1/5000图也要表示坡度。

47 417?421 47 422?439 48 440?443 49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444?474

482 483 484?489 494?495

497 498?503 511 512 513?514 515 516 517

② 度一律表示“下坡度”,不表示“上坡度”。 ③

变坡点时,坡度一律用

表示,在变坡点处用 表示。

① 巷道错开时,用本符号表示,巷道重合时,只表示上部巷道。 ② 1/5000图上只画上一层的巷道,不表示分层巷道。 ③

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每组分层数不得大于

人工分层超过 3层时,分组3层。

1/5000图上用单虚线及水仓岩性的颜色表示。

① 该符号用于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主要巷道平面图,一律不画轨道符号。 ② 1/2000图上医疗站| |及吸水井O应为岩巷颜色,应依其煤岩别而定。 ③

高程注记为红色。

1/2000图上二号井左侧煤仓符号应注 “溜煤”二字,二号井地面

62 518、 63 520 64 521?523

532 65 66 67

539 540

④ 1/5000图上水仓用单虚线表示,颜色依水仓煤岩别而定。 ① 颜色名称标注为:1、6粉红

2 、7浅绿

3、 8桔黄 4、 9浅蓝 5、 0浅紫

② 色框宽度自定,以美观、协调为原则。 ① 23图中“轨道”上山应是“回风”上山。 ② 底板标高一律取小数点后一位。 ③ 2152工作面编号应为书版正体字。 ④ 主要巷道不注月末工作面位置。

⑤ 23号图工作面右下角的数字注记是平均采高,整幅图左下角O符号为溜煤眼。 ⑥ 底板处应加绘点位。

69 562?570

70 571?573

574

补充符号

2 3 4 5 6

⑦ 24号图中人工分层巷道应为黑色, 号表。

且下分层巷道应分别以=:=:=和===符

⑧ 24号图中应增加煤层柱状厚度注记和分层采厚及注记。 ⑨ 24号图中回采年度数字不应用颜色表示。

① 加绘工作面编号、煤层倾角、采厚及煤厚小柱状。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补充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能源煤总(1989)第26号文《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统一和明确矿图绘制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引用的标准为《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以下简称《图例》)、《煤田地质标准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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