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商业域名属于是不正当竞争,下面来通过“德尔惠公司诉刘钰辉网络域名侵权案”案例来进行说明。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成为重要的商业标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与他人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于1993年3月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德尔惠公司于1991年4月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在2001年9月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且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
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德尔惠公司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
外都有很强的影响力。德尔惠公司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该公司也获得“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等称号。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德尔惠公司的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
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该网页的其他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
德尔惠公司认为被告在国际互联网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停止对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并请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判决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德尔惠集团的母体公司,专业从事运动休闲鞋的生产、销售,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等。经过近20年发展,也成
为中国运动鞋行业知名的专业制鞋集团企业之一。原告早在2001年9月就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该品牌在大量有效的广告宣传攻势下,已深入人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该网页上还有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的图片。
可见,被告注册该域名是为一定商业目的的。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
被告抢先注册了与其自己毫无关系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该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的主要部分“德尔惠”,是对原告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的简单复制。被告对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德尔惠”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很显然,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
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德尔惠中英文及图”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凭借该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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