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3.20.3.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自动消防的运行记录。 3.20.3.10 防火巡查及禁烟检查情况。 3.20.3.11 各类证件的执行情况。
3.21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扣罚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风险抵押金100元,扣罚用车单位500元。 3.22 不按要求填写安全、消防台账的,处罚200元。 4 火源管理
4.1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
4.1.1 严格动火许可证管理。生产区内焊割、打磨、熬炼等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4.1.2 高处焊割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4.1.3 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件、部件等,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4.1.4 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串火和锅体破漏。 4.1.5 熬炼锅内的物料不可加入过多,严防沸腾外溢。
4.1.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违章动火或使用明火的,处罚1000元。 4.2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4.2.1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
4.2.2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进行保温,严禁在高温设备及管道上烘烤可燃物(衣物、食品等)。
4.2.3 搬运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4.2.4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2.5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进行打磨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 4.3 电火花
4.3.1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开关、布线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并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
4.3.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处电气车间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
4.3.3 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有完好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
4.3.4 严禁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取样,取样必须在装料完毕,经一定时间精置后方可进行。
4.3.5 严禁用喷射蒸汽直接加热易燃液体。
4.3.6 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朝内进行移液作业。 4.3.7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3.8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
4.3.9 易燃易爆罐区、生产场所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4.3.10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4 电炉电热器管理
4.4.1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火炉、电炉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使用证,未经办证擅自使用火炉、电炉要坚决取缔。
4.4.2 消防大队要严把火炉、电炉使用办证关,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办证。
4.4.3 经批准使用火炉、电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炉或电炉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使用,不得随意移动火炉、电炉使用位置;定时使用,不使用时,或无人的情况下要熄灭炉火,并且做到管理制度上墙。火炉、电炉使用处,不得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同时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4.4.3 消防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炉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火炉或电炉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4.4.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罚1000元。
5 可燃物管理
5.1 对沾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设备,控制前必须清楚、冲洗干净。 5.2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取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5.3 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5.4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内、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5.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地沟、窨井等场所输送氧气。 6 火灾危险性分类
6.1 生产厂房(厂房)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
6.2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特征,区分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定相应的重点防火区域及部位,落实相关责任人,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6.3 工艺装置、装置内单元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1.甲类:
合成氨装置的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硝酸铵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 乙炔站,氢气站,甲胺厂房,过氧化氢厂房。 2.乙类:
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
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
硝酸装置;
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氧气站、空分厂房;煤油灌桶间。 3. 丙类:
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煤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 木工厂房、印刷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器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
4. 丁类:
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电石炉部位,锅炉房。 5. 戊类:
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7 生产设备防火防爆
7.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实行密闭;
2. 严禁跑、冒、滴、漏;
3.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3. 避免摩擦撞击;
4.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放的高温因素; 6.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7.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8.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防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9. 进行抗震设计等。
7.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7.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7.4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7.5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8 生产厂房防火防爆
8.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厂房的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称为泄压比。根据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不同,一般取值为0.03至0.24;体积超过1000米立方米的建筑,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0.03。 8.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8.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8.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件。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8.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8.8 使用和生产甲、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8.9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 9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
9.1 根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9.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9.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