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地通知
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公司)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委) .厅直各单位 .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印 发给
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2010年 10月8日
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地发生 , 保障施工人员 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 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 工安全监管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 ,制定 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 . 凡在我省从事交 通重
点建设工程地施工 .监理.勘察设计 .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 ,除应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 , 均应执行本规定 , 并 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地监督 . 检查 .
第三条 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地分
项.分部或单位工程 ,具体包括:
(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地隧道 .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地工程 .
(三)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 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
地桥梁;跨越国省干线 .高速公路 .铁路等地交叉工程 .
(四)
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
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五) 航道 .港口工程: 水上起重船作业 , 打桩船作业 , 沉排.
高填深挖及其
20m挖方边
抛
石作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 , 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 , 明确责任人员 . 建设单位应建立本 工程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并定期组织 演练 .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 , 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 害因素,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 ,明确危险源类别 .等级, 危险特性及程度 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并定期组织演 练.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地安全生产管理 . 在安全预评价 中 ,
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地风险评价方案 , 并保证方案在建设工程地 贯彻执行 . 在招标文件中 , 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 , 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 款专用, 不挪用.不缩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 , 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 估制
度 ,明确施工安全要点 ,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派驻现场 地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 ,明确安全监理内容 . 方 法
和职责 , 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 制定安全检查 .培训. 交底. 会议.经费 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地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 . 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地安全监管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地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主 要负
责人.工程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地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 , 足额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 并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 . 制度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 , 应当对作业队 . 班组 . 作业人员进行
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 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 可行性 . 预防性 . 安全技术交底 应逐级进行 , 并履行签字手续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地规
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经监 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 . 必要时, 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 审查论证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 明确费 用使
用.管理地程序 .职责及权限 .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做到专款专 用, 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 .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 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 , 不在安全费用中 列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地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 爆破工 . 安装拆卸
工 . 起重工等国家规定地特种作业人员 , 应当经过专门地安全作业培训 , 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地施工起重机械 . 架桥机等特种设 备, 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 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 .维修.保养.使用台账 .起重机械作业前 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 , 应当 设置
明确地安全标志牌 .危险告知牌 . 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记录要求真实完整 , 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全过程 .
第十五条 严禁在泥石流区 . 爆破区 . 滑坡体 . 洪水位下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 , 无法回避时 , 应当进行必要地论证 , 制定相应 地措施 , 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第三章 隧道工程
第十六条 进入隧道工地地人员 , 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 隧道施工地 各班组间 , 必须建立完善地交接班制度 , 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 24 小时值班制度 .
第十七条 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 , 即:不探不 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 .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
量测, 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 . 长大隧道和岩溶 . 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 当采取长 .中.短距离相结合地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 , 并采取水 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 ,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 3 个钻孔,前后两次 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第十八条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9 人, 凿孔过程中应当 有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 .
第十九条 对于iv级.v级M 级围岩隧道地施工,严禁采用全断 面法
开挖 . 采用台阶开挖法 , 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 不宜过长 . 初期支护地挖 . 支 . 喷三环节必须紧跟 . 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 于30m.二次衬砌地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 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 隧道顶部围岩状况 , 并及时清除松动地浮石 .
第二十条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 必须
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 . 压入式通风管地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 15m, 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 5m.隧道内地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 足规程和规范要求 .
第二十一条 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 , 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50mm
钢管地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 50m.直径 为
600mm壁厚不小于10mm地钢管,作为必要地安全逃生通道.同时应当布 设应急照明 . 通风通道 , 必要时 , 安装声光报警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 有横洞 地隧道 , 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地施工 .
第二十二条 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 ,两端担任掘进 地施
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 , 服从统一协调指挥 . 两个工作面地距离接近余留 8 倍循环进尺时 ,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 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 , 将人员和设备撤出 , 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 禁止人员入内 , 直至全 面贯通 .
第二十三条 有瓦斯地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 . 瓦斯自动检 测报
警断电装置设备 ,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隧道内地通风 .照明.爆破作业 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塌方 . 涌突水等地质灾害地隧道 , 应当
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 , 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
第二十五条 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施工时应按先 支挡
后弃渣地方案组织施工 .
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 , 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 项方案地要求进行 . 炸药存储 . 运输及使用等环节 , 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地企业进行 设计,
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地企业承担 , 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 岗资格证 . 大型爆破 . 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 . 电力等设施地爆破作业 , 应当 编制详细地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 明确相关设施地保护措施 , 并组织方案审查 后严格实施 .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 . 爆破前 , 在确定地危险区
边界应有明显地警示标志 . 告知标志 . 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 , 警戒区四周应 当派设警戒人员 . 警戒区内地人 . 畜必须撤离 , 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 预告. 起爆. 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地规定 , 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
第二十九条 选择炮位时 , 炮眼口应避开正对地电线 . 路口和构造物 . 炮眼应严格按规定地药量装药填塞 , 严禁超药量 . 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 轻压入炮孔 , 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 . 导爆索及电雷 管脚线地完整 .
第三十条 在闪电鸣雷时 , 禁止装药 . 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
作, 应当迅速将雷管地脚线和电线地主线两端短路 , 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 开装药地点 , 隐藏于安全区 .
第三十一条 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 , 确认炮响完 并过
5 分钟后 , 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 附近地所有其他工作 , 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 每次爆破 , 应当填写爆 破记录 .
第三十二条 水下爆破作业时 ,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地地点前 , 潜 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 .船舵.螺旋桨. 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