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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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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92]冶安环字第 164 号

( 1992 年 4 月 1 日冶金工业部 [1992] 冶安环字第 164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加强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止和 消除工

业毒物的危害,减少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 2 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 生教育。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工业毒物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 程。 2 引用标准

GB5817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2890 过滤式防毒面具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65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一-漆工艺通风净化 GB12331 有毒作业分级

GB323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0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1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1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5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4 职业性皮肤病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 术语 3. 1 工业毒物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各种有毒物质。

3. 2 职业中毒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工业毒物作业而引起的中毒。 3. 3 工业毒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工业毒物的作业。

4 作业管理

4. 1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贯彻执行无毒(害)代替有毒(害),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 的生产原

则,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工业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

4. 1.3 焊接作业宜用无锰焊条代替有锰焊条。

4. 2 尽量采用无害化先进技术和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管道化和连续化,控制工 业毒物的逸

散,减少职工接触工业毒物的机会。

4. 2.3 锰钢焊接作业应用自动电焊代替手工电焊,锰原料加工及矿石粉碎应采取密闭操作。 4. 2.5各种冶炼炉采用机械加料,炉门和炉孔应设置气幕和点燃装置。 4. 3 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工业毒物作业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 3.2 有毒设备的检修,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 制定检修计划;

b. 做好设备清洗、空气置换工作; c. 切断待检修设备一切物料出入口; d. 安装检修用通风换气设施。 a. 动火前必须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b. 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内有效;

c. 动火检修地点应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现场。 a. 入罐检修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

b. 根据具体作业条件、设备状况,采取适当的通风排毒等措施;

c. 罐内作业职工应佩戴好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4 必须加强对产生工业毒物设备的维修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5 必须加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的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工作,建立各种工业毒物作业的卫生制度。 a.

GB2890表1规定范围

的非槽、罐等密闭容器内的作业,宜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 18%,作业环境温度为-30?+45 C,毒气浓度符合

b. 在有毒物质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选用隔离式防护面具。

4. 5.2 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大的工业毒物的作业职工,除穿用普通工作服外,还应供给特殊质 地或式样

的防护服表。

4. 5.4 职工所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5.8 禁止在有毒车间内吸烟、用餐、哺乳和饮水。

4.6 产生汞、砷等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业毒物作业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建筑结构的表面,应采 用不吸收该

种工业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层,车间内应备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定期进行湿式 清扫。

4. 7 有汞流散的作业车间,其车间的窗台、墙角等处应设计成不易堆积汞珠的表面形式,并应不定期地 采用机械或化

学方法消除流散汞。

5 作业环境管理

5.1 凡产生接触工业毒物的作业,企业必须对其采取适当密闭与通风净化措施,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 设备在生产

使用中产生工业毒物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毒技术设备。

5. 2 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及计及设置应本着 “高效、实用、经济 ”的原则,根据工业毒物发生源、生产设备 及作业

环境的特点,合理选择通风净化系统。

5. 2.2 喷漆、粘胶等产生苯的作业场所或以苯为原料进行管道化生产的车间,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5. 2.6 酸洗车间的酸洗槽液面,应在采用覆盖剂的前提下加强抽风排气。

5. 3 通风排毒装置排出的工业毒物浓度必须符合 TJ36 标准的要求,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净化、回 收或综合

利用等措施后方可向大气排放。

5.4 通风净化系统的设置不仅要满足卫生学要求,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运转期间发生事 故。 5.5 防毒设备必须与主体设置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防毒设备的完好率、净化率和同步运 转率,保证

防毒设备的辅助设施和仪表完好。

5.6 必须为防毒设备建立台帐的档案,认真记录防毒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护状况。 5.7 企业主管部门(或职业卫生部门)对各厂、矿的防毒设备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每

次 鉴定。

2?3 年应进行一

5.8 对工业毒物作业定期检查其劳动卫生条件,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工业毒物浓度,评价预防措施的效 果。 5. 8.2 工业毒物检测周期根据其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别确定。 a. IV 、I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月测定一次; b. 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3 个月测定一次; c. 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6 个月测定一次; d. 0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测定一次。

5.9 对工业毒物作业按照冶金工业行业标准《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进行分级和管理。 5. 9.1 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周期按其现有级别确定: a. IV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分级; b. I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2 年进行一次分级; c. 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3 年进行一次分级。 d. I、0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4 年进行一次分级。

5. 9.2 对 IV 、 III 级工业毒物作业必须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如下工作: a. 由主管部门、安全、工会等组织定期联合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b. 对作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效果检查、评价和监督管理; c.

尽快地、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使其逐步降为

I级,直至降为0级。

6 健康管理

6.1 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实施健康检查,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和职业中毒患者建立健 康档案。 a. IV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b. I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2 年进行一次检查; c. 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3 年进行一次检查;

d. I、 0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4 年进行一次检查。

6.2 健康检查的项目与内容及工业毒物作业的就业禁忌症根据所接触工业毒物的种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职 业中毒诊断

标准及处理原则的规定执行。

6.3 工业毒物作业职工及职业中毒患者的健康档案,应由职业病防治机构统一管理与保管。

6.4 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分级由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按照国家颁布的有 关职业中毒

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5 凡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的职业中毒,各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分级。

6.6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中毒后,企业应按照其职业中毒诊断分级并根据职业病诊诊断机构(诊断组)的 意见,对其

进行分级管理。

6.7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由企业职业卫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冶金工业部和卫生部规 定的职业病

统计报表格式,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职 业中毒的发生和死亡情况。

6.8 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或职业中毒患者变动原工作单位时,调转及接收单位应按卫生部等关于《职业病 范围和职业

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职业卫生教育

7. 1 对初次参加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在其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工厂、车间及岗位的安全卫生规程;

b. 车间的工艺流程、工艺卫生及主要工业毒物危害部位和危险处; c. 主要工业毒物的毒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d. 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保管制度; e. 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的方法及意义; f. 异常现象的正确判断及事故处理方法; g. 发生中毒时的急救措施。

7.2 对在职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本岗位的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 7. 2.1 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可采用办班、电化、广播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本岗位所接触工业毒物的特性及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 b. 本岗位工艺原理及控制工业毒物产生的正确作业方法; c. 本岗位工业毒物危害的防治措施; d. 车间防毒设施的使用及管理方法;

e. 本岗位异常现象的正确判断及事故处理方法; f. 其它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必要内容。

7. 2.2 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周期按其工业毒作业条件分级别确定。 a. IV 、 III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月进行一次,每次 2 小时; b.II 、 I、 0 级工业毒物作业每 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 2小时。

7.3 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含科长)乃至厂长,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 职业卫生提高

教育。

7. 3.1 职业卫生提高教育应包括不下内容: a. 工业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b. 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法; c. 防护用品的选择及使用; d. 有关职业卫生法规。 8 附则

8.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颁布日期: 1992 年 04 月 01 日 执行日期: 1992 年 04 月 01 日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92]冶安环字第164号(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止和消除工业毒物的危害,减少职业中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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