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本公司仓库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仓库的存放可燃物品的防火管理, 4、职责
3.1公司各方库负责确保本单位库房符合公司的有关防火规定;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库房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3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公司库房防火实施综合监管; 5、管理要求:
5.1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5.2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须存储的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5.3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5.4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5.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6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5.7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5.8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5.9储存可燃物的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10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11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5.1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必须拉闸断电。
5.13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5.1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15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