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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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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红寺堡区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宁纪发〔2013〕22号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宁纪发〔2013〕57号文“关于印发《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宁党办发〔2000〕22号“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和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参与红寺堡区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章廉政建设十条规定

第一条参与红寺堡区公路建设的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的规定,切实把红寺堡区公路建设的勤政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中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区纪委及监察厅、建设厅联发《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的通知》的精神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等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条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大手大脚讲排场等歪风,切实贯彻执行业务招待标准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和《廉政准则》。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八条规定,不准以私人名义承揽工程建设、设计等项目,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在公路建设、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对方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费。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在承发包工程、物资采购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商业物资部门索取、收受“回扣”、“提成费”、“好处费”等。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所辖单位、供货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各类消费转嫁给管辖的所属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和不健康的活动,严禁参与所管辖单位人员的赌博行为,不得参加所管辖单位安排的吃、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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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健身活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餐严禁喝酒。

第九条在业务工作或工程检查活动中,严禁施工单位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发放任何费用或慰问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加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得故意刁难所管辖单位或劳务承包人的正常业务工作,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第十条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工程建设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民主监督,以身作则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做到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弘扬正气,维护党风党纪的严肃性,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章建设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类法规和第二章的十条规定,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模范地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所辖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所辖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辖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所辖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所辖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监理分包项目。

第四章监理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类法规和第二章的十条规定,自觉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不得私驾施工单位的车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分包。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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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拖延为施工单位办理业务。

第五章施工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和第二章的十条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或拖延劳务承包人正常的业务,确保劳务承包人生活及生产的基本费用,已计量结算的工程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及娱乐健身活动,或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本单位承建工程的分包。

第二十七条严禁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以增加工程投资;严禁施工单位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行贿;严禁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以接待建设、监理单位或个人为借口报销任何费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聚众赌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发放或接受钱物的人员,除退还钱物外,还须向组织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况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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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红寺堡区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红寺堡区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宁纪发〔2013〕22号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宁纪发〔2013〕57号文“关于印发《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宁党办发〔2000〕22号“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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