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为义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再行提出抗辩。
第一百八十二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以及其起算】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于变更权、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变更权、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变更权、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依法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变更权、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进行的,自确定变更、撤销或者解除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张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开始或者停止】
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的,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二)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权利人申请仲裁;
(五)权利人申请支付令;
(六)权利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
(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八)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九)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十)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十一)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抵销;
(十二)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请求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请求而中断的,自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因请求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起诉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之日发生。诉讼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事项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继续中断。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断及于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之一为承认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同样发生中断效力。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动产满五年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满十年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取得时效的参照适用】
对其他物权的取得,参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