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定期考核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的指定考评项目, 依据分层次管理原则,晋升护理高级技术职称的,由省护理质量管理中心负责,拟任职主管护师职务的由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
一、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的指定考评项目 如下:护士、 护师: ⑴ 新上岗人员 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获得由国家卫生部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⑵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 24学时( 3 天) , 且考核成绩合格;
⑶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 4 份, 表明其熟练掌握急、 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 运用护理程序, 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 每年不少于 50 个。 ⑸ 提交综述报告 1 篇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 护理学) 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 20 分。
主管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 40 学时( 5 天) , 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 5 份, 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常见疾病的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提交本专业领域的论文 1篇( CN 级) ;
⑶ 提供临床带教计划、 完成情况记录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 每年不少于 30 个; ⑸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证明;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 护理学) 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 25 学分, 其中
Ⅰ类学分 5-10 学分, Ⅱ 类学分 15-20 学分。 在乡 镇卫生院执业者,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 护理学) 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 20 分。
副主任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 80 学时( 10 天) , 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 5 份: 主持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病例讨论, 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疾病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
⑶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或临床教学主管工作报告和证明;
⑷ 提交本专业领域发展动向的论文或综述报告 2 篇(CN级) ; ⑸ 提供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 的研究资料;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 护理学) 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同主管护师要求。
二、 办理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的指定考评项目 验证, 医
疗卫生机构和护士本人须按年度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学时数与成绩合格证明。
2. 参加继续医学( 护理学) 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 未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学分要求, 可以集中培训项目 学分作补充。
3. 根据护士岗位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的资料, 表明其熟练掌握急、 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或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