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
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2.1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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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 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 4.1 VOCs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企业排放系数以单位原辅材料VOCs排放量(kgVOCs/kg原辅材料)给出,根据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计算单个企业的VOCs排放量,便于自下而上统计行业VOCs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以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给出(gVOCs/单位产品或g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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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亦可自上而下宏观估算区域内行业VOCs排放总量。木质家具企业和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见表4.1-1,表4.1-2。
表4.1-1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系数
序号 木质家具制造 原辅材料名称 油性涂料 VOCs产污系数f 0.65 kg VOCs/kg原辅材料 治理设施治'VOCs排放系数f 理效率(%) 水性/UV涂料 0.14 kgVOCs/kg原辅材料 ? f(1-?) 表4.1-2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系数
系数类型 油性涂料使用企业 水性/UV涂料使用企业 单位产量产污系数 产污系数 20.917kg/万元 类型权重(%) 行业产污系数F 治理设施行业排放系数F' 权重(%) m木质家具制造行业 ?1 ?20.917??i?1n1?0.9??20.9kg/万元 ?2 (单元:kg/万元) ?j ?F(1??j?1j)?j1.926kg/件 —— 1.926kg/件 ?j ?F(1??)?jj?1mj ?指某一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无治理设施时取0; ?j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指行业内,采用同一类治理设施企业的产量(产值)备注 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指行业内,采用同一类原辅材料企业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 4.2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活动水平即用于统计排放量的基础数据,根据排放系数的类别不同,活动水平数据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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