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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益林建设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 公益林建设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公益林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公益林建设任务,要优先组织本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调查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公益林建设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特别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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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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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验收的年限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进行,具体以调查设计确定的年限为准。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组织对实施单位公益林建设地块的成效逐块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成效验收标准的,责成实施单位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直至达标后再行验收。省级批准验收成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验收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公益林建设损毁,应按照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损毁的公益林建设进行核销。
公益林建设损毁,是指由于等级较高、破坏力较强的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鼠兔危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和森林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第三十二条 损毁面积的调查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出具损毁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损毁核销申请由实施单位向上级林业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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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计划、设计、施工文件、受灾等级、县级以上气象部门的气象资料和灾害发生认定书、损毁调查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省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灾情的统计、核实、核销,汇总后向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部门提报的情况,必要时对核销的公益林建设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经核销后的地块,适宜继续开展公益林建设的,可重新纳入调查设计范围。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绩效考评。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组织管理,落实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成果验收后,需要移交林权所有者管理的,实施单位应及时移交。合股造林的,按照有关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认真总结公益林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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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工程管理、技术、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工程管理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工程调查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与控制、栽培技术,以及调查、检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省级林业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的有关数据,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报送生产进度等相关信息,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国家根据各省公益林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省级实施单位也要根据县级实施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四十三条 探索公益林建设有效途径,创新机制,充分调动林区广大干部职工和林农参与公益林建设,研究森林管护与公益林建设相结合的承包模式,努力增加职工和林农收入。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公益林建设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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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公益林建设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核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国家抽查结果和绩效考评,应作为对省级单位公益林建设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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