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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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公益林建
附件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
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查设计
第八条 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 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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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
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进和扩大地表植被。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增加森林面积。
第十条 调查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调查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调查设计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查设计。
第十二条 调查设计成果由县级实施单位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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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核。
第十三条 公益林建设调查设计成果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部门可根据上年县级实施单位作业设计核查情况,区分不同的实施单位,实行免检、抽查和核查,实行核查的县级实施单位按公益林建设内容分层抽取1%进行现地核实认证,合格后审批实施。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它公益林建设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各县级实施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工序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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