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 目:对实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的探讨
姓 名: 刘志伟 学 号: 041180428 专 业: 法 学 入 学 时 间: 2004年秋
指导教师及职称: 张竹英 副教授 所 在 电 大: 佛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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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基本概况............ . . . . . 1 二、中国、欧盟反倾销法的差异比较............. 6 (一)在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存在分歧和冲突..... . .6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 . . . . . . . . . . . 6 (三)对损害累计评估具体标准的规定宽严不一 . . . . . . . .8 (四)有关反规避的法律规定欧盟较中国详细. . . . . . . . . 8(五)反倾销调查程序存在差异. . . . . . . . . . . . . . .10 1、调查时限不同. . . . . . . . . . . . . . . . . . . . . .10 2、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不同. . . . . . . . . . . . . . . .11 3、对中止反倾销调查的态度和做法也不同. . . . . . . . . . .11 三、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 . . . . . 12 (一)提升反倾销规则的法律层次. . . . . . . . . . . . . . 12 (二)完善实体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13 (三)完善反规避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14 (四)设立专门法院,行使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 . .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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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与中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看我国反
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防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普遍措施。而在中国,国外商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盟等立法较早及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适当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和法制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借鉴其中先进并适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加以运用,以逐步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法 中国反倾销法 比较 完善
一、欧盟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基本概况
欧盟反倾销法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第459号《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进口补贴的规则》。该规则经理事会进行过多次修订,现在最新规定是欧共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欧盟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实体法方面
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法,是指进口商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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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销存在。“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正常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可见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十分重要。在规则第2条具体规定了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在正常价格确定上欧盟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前者基本标准是采用国内销售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独立消费者的支付价格,否则采用结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极具争议的替代国价格。
2、损害存在。根据规则第3条第1款,损害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严重妨碍有关产业的建立。”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确定损害的证据,累积计算,因果关系等。对于共同体产业,第4条第1款指“作为整个的共同体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是指其产品的集合产量构成整个共同体生产的主要部分的那些生产者。” 第5条第4款指出主要部分指共同体内的总产量50%以上,例外情况下共同体产业也可是共同体内一个被隔离的地区的生产者。
3、因果关系。根据规则第3条第6款,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欧盟不要求倾销是损害主要原因,仅要求是损害的实质原因之一,即“即便倾销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更广泛的原因的一部分,也存在让倾销对此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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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体利益。规则第21条规定,反倾销的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 程序法方面
在欧盟,实施反倾销的任务主要是欧委会,理事会决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参与欧委会的决策。一个较完整的反倾销案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几个过程。
1、起诉。根据规则第5条,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及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都可以共同体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为确定倾销的存在、倾销程度及其后果进行调查。
2、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倾销和损害。条例详细规定了调查的时间、程序、听证、抽样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如为了不拖延时间,提高反倾销的效率,特别规定了调查一般应在一年内结束,任何情况不得超过15个月。应当注意调查是反倾销程序中相当重要的一步,关于是否有倾销和损害基本上都在此步内确定的。因此被诉企业应与欧委会紧密合作,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便让欧委会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避之不理只会自己受损。
3、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规则第7条第1款,若利害当事人已被予充分机会提供信息和作出评论,并且倾销和损害已经初步确认,共同体利益也要求干预,便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这是欧委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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