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0一八年五月
蓝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蓝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公司、科室及施工项目部。
第三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罚劣。对于在安全生产中积极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积极预防安全事故,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漠视事故隐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第四条 本制度中,生产安全事故指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以下简称“事故”)。包括工伤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火
灾等。
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依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为方便管理,细化责任要求,把一般事故进一步分成A、B、C、D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A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2)B级一般事故,是指A级以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事故。包括造成1人五级伤残以上的重伤事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损坏市政设施/构筑物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被主流媒
体披露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事件及构成同等负面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事件。
(3)C级一般事故,是指B级以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事故。包括导致十级以上五级以下伤残的重伤事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严重未遂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有负面影响的媒体曝光事件等。
(4)D级一般事故,是指C级以下的一般事故。包括未达到伤残等级的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微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严重未遂事故。
注:上述定义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六条 安全考核事故是指列入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A级一般事故和较大及以上事故,简称“考核事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党委书记是监督保证责任人,其他领导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工作流程的安全负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领导分别对所负责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部门、施工队、班组等各级组织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对其所负责工作范围和管辖组织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其所负责工作流程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公司每年与分公司、直营项目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目标、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他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分公司打造安全管理平台,为项目提供安全管理资源、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按规定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价,督促项目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帮助项目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评估项目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依据企业与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作为项目管理基本要求,不再给予奖励。
其他创优级别的项目按工程规模大小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局观摩工地: 1.房建项目按2元/平方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