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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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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占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可实行停车收费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路段、时间、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在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管下,负责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日常维护,保持泊位标线、停车标志及其他停车设施清晰和完好;

(二)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公示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

类、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三)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文明收费;

(四)采用智能化方式进行收费,完善停车诱导体系,公告可停车的泊位数;

(五)不得擅自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或转租给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车辆行驶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配合管理人员的引导,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后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擅自设置、毁损、占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商质监、价格、税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交通站场、客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宣城城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五)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占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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