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则 1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2德主刑辅 ○3轻刑慎刑 ○法律形式 1律:正刑定罪 ○2令:设范立制 ○3格:禁违止邪 ○4式:轨物程式 ○唐玄宗时期,还编订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 唐律疏议 一、《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二、永徽四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即《唐律疏议》 设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军、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录取 1生徒和乡贡参加常举考试,以明经、进士两科为主 ○2制举:下诏考录人才 ○3释褐试:通过各科考试取得为官资格,在进过吏部组织的考试,通过即可○做官。 (2)考核 1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一次,在中央,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的考○核 2定课:全国性的统一考试,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3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3)致仕 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二、监察制度 (1)御史台 (2)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1台院长官为侍御史,负责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 ○2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包括朝廷的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 ○3察院主要负责对尚书省所述六部的监察、弹劾任务 ○(3)御史台之外,中书、门下两省还设有谏官,如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等 一、罪名 1侵害皇权罪 ○2侵犯人身罪 ○六杀:谋、故、误、戏、斗、过失杀。 保辜: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以百刻计)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限内死亡以刑事法律制度 杀人论处,限内未死或限外死亡以伤人论。 3侵犯财产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4官吏职务犯罪 ○刺史、县令等私自出界罪等 5破坏家庭秩序罪 ○违反教令罪、供养有阙罪 6破坏社会秩序罪 ○二、刑种 1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共分三等: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3徒刑,共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三、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 (2)皇亲、官员减免 1八议 ○2上请、例减、赎 ○2官当、免官 ○(3)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4)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5)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在案件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反之,则引用轻刑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 (6)外国人犯罪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 良指普通百姓、贱指贱民,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都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是作为一种特殊财产。 1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奴婢、部曲、客女等。○ 2《唐律》规定: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 ○3私贱民可以因“自赎”或主人“放良”○,获得良人身分。主人“放良”,须经官府备案;贱民“自赎”,须得主人同意。 二、物权 1禁止土地买卖 ○2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土地所有人。官有土地内的地下埋藏物属○于官府,任何人发现,均应当上交官府;私人土地内的埋藏物,由该土地所有人所有,但若由他人发现该埋藏物,则由发现人与所有人共同所有该埋藏物;对于在私有土地内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则必须上缴官府,而由官府给付报酬。 3拾得遗失物,应当在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官府公告,若满一年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否则,构成非法侵占该物品的所有权,即构成犯罪。 三、契约 1借:借物 ○2贷:借钱 ○3出举:有利息借贷 ○4负债:无利息 ○四、婚姻 (1)结婚 1尊长的主婚权 ○2建立婚姻关系,需要订立婚书 ○3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结婚年龄:贞观元年,男年二十,女年十五 ○开元二十二年,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结婚限制 1同姓不婚 ○2外姻尊卑间不得为婚 ○3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5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3)强制离婚 1违律为婚:结婚的双方身份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2构成义绝:如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4)协议离婚 (5)单方面休妻 1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五、继承 1诸子均分 ○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形式 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1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和公廨田(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2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养蚕种麻)和部分宅地。 ○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职分田、公廨田严禁私自买卖。 (2)租庸调法 1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租是田赋;庸是按人丁摊派的徭役;调是指调帛。 2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1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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