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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民事主体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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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之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特征:4独立+1健全:

1、独立的名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2、独立的财产: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投资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3、独立意思

4、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 5、独立的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及设立人仅以其出资或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一)法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3、存续的长期性。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第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第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1)公益法人:专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慈善机构、福利院) (2)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同学会)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必须有社员,社员是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基金会)

(2)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为了营利(营利社团法人),也可以为了公益(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则为了公益

(3)设立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大多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财团法人的设立则一般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

(4)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在设立后其设立人将取得社员资格;财团法人在设立以后其设立人与法人便脱离关系,财团法人没有成员 第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第二,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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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 1、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可以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2)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3)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不得以自己的名字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 (2)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是 (3)由所属法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着以下区别:

1、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法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设立中的法人、清算中的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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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责任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法人成员而言则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以下规则值得注意: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2)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追索。

三、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1、五种模式: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 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程序,采取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

准则主义: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仅需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核准主义: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具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2)组织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3)住所 (4)财产或者经费

(二)法人的住所

确定法人住所的主要意义:一是确定登记管辖与诉讼管辖地,二是法律文书的送达;三是债务履行地。 在我国,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法人的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存在于法人组织内部的担当法人行为和责任的机构) 2、法人机关的种类

(1)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意思机关的担当人是法人的全体成员 (股东)。 (2)执行机关(董事会)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3)监督机关(监事会)

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如公司监事会。

(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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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1、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2、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法人不承担责任 在法人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后,也可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一是对于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二是公法上的管理职能。 2、登记的类型:设立、变更、注销

(六)法人的变更

1、法人合并

(1)新设合并(创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有的法人消失产生新的法人 (2)吸收合并(存续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2、法人分立

(1)新设分立: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因新法人的设立而消灭

(2)派生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新的法人

四、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法人终止的原因 (1)法人解散;

其中,法人解散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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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1、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2、清算期间的法人性质 清算期间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

清算中的法人仅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其行为应围绕清算目的的实现而展开 3、清算义务人:指在法人解散后负有对法人进行清算的义务的人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清算组及其职权

(1)清算组(清算人):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度进行清算 清算组及其成立:自已组成、法院组成

(2)清算组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5、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得以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6、清算终结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五、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特点:

1、属于社团法人的一种类型 2、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利润 3、设立目的是取得并分配利润给出资人 4、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二)营利法人的类型

1、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营利法人的登记设立

1、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 2、营利性法人的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四)营利法人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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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民事主体之法人

民事主体之法人一、法人概述法人,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特征:4独立+1健全:1、独立的名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2、独立的财产: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投资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3、独立意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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