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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ife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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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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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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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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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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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助和奖励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弘扬美好社会风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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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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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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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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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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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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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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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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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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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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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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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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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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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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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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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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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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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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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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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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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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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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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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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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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