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隐患排除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5.8.1.1 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8.1.2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5.8.2.1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8.2.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8.2.3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至少编制下列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a) 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1)公司级(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2)车间级(装置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b)专业安全检查表(不局限) 1)工艺安全检查表; 2)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表; 3)变配电系统安全检查表; 4)自控仪表安全检查表;
5)储存系统安全检查表;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 7)消防设施检查表;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 9)现场检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表; 10)安全设施安全检查表; c)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编制不停季节的安全检查表; d)日常安全检查表
1)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表;
2)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安全检
查表;
3)交接班检查表;
e) 节假日安全检查表。 5.8.3 隐患治理
5.8.3.1 企业应对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8.3.2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a)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b)评审意见;
c)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d)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e)竣工验收报告。
5.8.3.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8.3.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 辨识
5.9.1.1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9.1.2 企业应按照GB 18218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9.2 登记建档与备案
5.9.2.1 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a) 物质名称和数量、性质及所在位置; b) 管理制度; c) 管理人员; d) 监测设施或措施; e)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 f) 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g) 评估报告; h) 检测报告; i) 监控检查记录; j) 重大危险源报表等。
5.9.2.2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9.3 监控与管理
5.9.3.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9.3.2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5.9.3.3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9.3.4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9.3.5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10 职业健康 5.10.1 职业健康管理
5.10.1.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8.2条款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管理。
5.10.1.2 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并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0.1.3 企业应根据其具体条件对电石炉高温作业场所的控制室、操作室等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5.10.1.4 企业应定期检测生产岗位电石、石灰、焦炭等粉尘的浓度,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10mg/m3。
5.10.1.5 企业对接触粉尘、高温、噪声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的结果应存入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业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告知有关生产中涉及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氢气、氮气等危险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爆特性、毒性、防护措施,以及灭火方法。
5.10.2.3 企业应在原料制备岗位、炉前岗位、炉面岗位、电石冷却破碎岗位、包装岗位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粉尘、一氧化碳中毒(密闭炉)、高温、噪声等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10.3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a) —氧化碳; b) 粉尘; c) 高温; d) 噪声;
e) 放射性物质(密闭炉)。 5.10.4 劳动防护用品
5.10.4.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8.3条款规定执行。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做到:
a) 原料制备岗位接触固体粉尘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防尘帽、帆布棉手套、护目镜、工作服;
b) 电石炉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红外护目镜、帆布棉手套、隔热工作服、工作鞋。电石炉岗位应配备两套阻燃耐高温工作服、两付阻燃耐高温手套、两具耐高温全面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