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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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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就可輯出慶元《田令》15條,推測《慶元田令》全部應有30條左右。除了《田令》,宋代還有《田格》、《農田敕》等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自然也都與田制有關。宋代長期實行鼓勵農民墾荒政策,招誘逃戶歸業政策,這些政策應該也屬田制範疇。要言之,只要我們不像歐陽修等人那樣,認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麼,我們就應該承認,宋代是有“田制”的,並非“田制不立”。說宋代“不抑兼併”者,常引用王明清《揮麈錄餘話》卷一《祖宗兵制名〈樞廷備檢〉》中的“不抑兼併”一語為證。其實,王明清先人王銍《樞廷備檢·引》只是說宋初“置轉運使于逐路,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不務科斂,不抑兼併”,而不是說整個宋朝政府機構都“不抑兼併”。實際上,宋元豐官制就明確提到戶部“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

豪強兼併問題是宋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一個很突出的現實問題,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們經常討論的話題。官僚士大夫談論抑制兼併的資料不勝枚舉,可謂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見不同的雙方,不管他們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併為辭。這說明,抑制兼併的傳統思想還是當時政壇的主流思想。

事實上,宋代政府還是實行抑制兼併政策的。筆者以為,宋代抑制土地兼併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規定客戶與下等戶才可以請射荒田;(2)規定官吏不得租種官田;(3)規定寺觀不得市民田;(4)規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規定不得由出舉而買田。

以上事實說明,宋朝政府仍實行抑制土地兼併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與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併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謂實行均田制時期,主要是通過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額與限制土地買賣的辦法,抑制土地兼併。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併現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時期,即如北齊宋孝王《關東風俗傳》所雲:“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現像盧從願、李憕那樣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時又大量存在“全無地”的貧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後評論說:“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宋朝政府不再規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額,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因而宋代土地兼併之風比北朝、隋唐更盛,說明宋代抑制土地兼併之力度與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說,宋代的基本國策是不抑兼併,甚或說宋代實行促進土地兼併政策。

上面的討論,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時,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實俱亡後,我國土地制度的性質也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這是我們對秦漢至兩宋土地制度情況的基本估計。同時我們又認為,宋與中唐以前相比,我國的土地制度情況還是發生了許多明顯的變化。具體地說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權繼續深化,土地買賣更頻繁,土地所有權的轉換加速,土地更集中,貧富分化更嚴重,租佃關係也更發達;在官田的運營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辦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辦法出

賣官田。上述這些變化大體上都屬於量變範疇,或者是量變過程中的部分質變,不是從“抑制兼併”到“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全面、準確地把握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這一變化,必將有助於全面、準確地研究唐宋時期各個領域的變化。

商品經濟:唐宋社會變革的根本力量

林文勳

(雲南大學歷史系教授)

對於唐宋時期的社會變動,其實唐宋時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們常常驚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亂。如北宋蘇洵、石介等人都對此作過系統總結。他們的總結,涉及到了等級制的變動、國家法律制度的變動、人心風俗的變動、社會力量的變動。這些變動,如果從現象上看,無疑是“亂”和“怪”。因為,這些變動打破了人們早已習慣的社會狀態。但如果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審視,無疑是一種變革。換言之,變是通過亂體現出來;表面是亂,實質是變。這是傳統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大特點。因此,對於唐宋社會,我們應該以變動的歷史觀,透過怪和亂的表面,從社會變革的深層來思考,去闡釋那引發社會變革的深層動因。應該從生產力的發展去找尋唐宋社會變革的深層原因。但問題是,生產力的發展又是怎樣引起唐宋社會的變革的呢?

人類社會有兩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自然經濟的歷史比商品經濟悠久,商品經濟的前程則比自然經濟遠大。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分工不斷推進,生產越來越朝著交換價值的方向發展,這就必然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於是乎,在商品經濟業已存在的社會中,生產力的發展最終集中表現為商品經濟的發展。唐宋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使商品經濟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學者稱之為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第二個高峰。

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一種此消彼長的對立運動關係。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是自然經濟的退卻。伴隨著自然經濟的退卻,原來建諸其上的社會關係、政治制度、思想觀念必然受到衝擊,發生相應的變動。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具體說來,商品經濟對唐宋社會變革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商品經濟賦予了唐宋社會新的時代特徵。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和穩定性。與此不同,商品經濟則是一種面向市場的商品生產和交換經濟,其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都必須仰賴於外部市場。它具有開放性、流變性和分化性等內在特徵。這樣,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原有的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必將發生一定的衝擊和瓦解。而從唐宋社會的各個方面來看,則無不深深打上商品經濟的烙印。在政治領域,門閥士族衰落,庶族地主興起。伴隨著門閥土族的衰亡,科舉制大興並取代了過去的九品中正制。對於科舉制,我們以往更多地強調它是統治階級的選官制度,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實際上,它的產生,在當時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它使社會各階層

都有了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儘管這種平等競爭極為有限,但在古代那樣的等級社會中,它確實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這充分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平等性和競爭性,是商品經濟大發展時代的產物。在制度領域,土地日益擺脫政治力量的束縛捲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賦稅制度隨著兩稅法的推行,統治者不得不推行和買、預買、折買、和糴、博糴等政策措施,通過市場來彌補傳統賦稅徵收上的缺陷,賦稅徵收呈現出市場化的趨勢和特徵;禁榷制度領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過去將商人直接排斥在專賣領域之外的直接專賣制再也不能維持,政府不得不推行“官商共利”的間接專賣制,從而導致人中法的勃興。就連民族政策領域,統治者也逐漸拋棄了過去的和親政策,轉而利用商品經濟規律,以互市為手段,處理與周邊少數民族的關係,出現了簽約議和等新的現象。在思想文化領域,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在20世紀初分析唐宋變革時對學術文藝的性質之變化作了這樣的概括:經學由重師法、疏不破注變為疑古,以己意解經成為一時風尚;文學方面,文章由重形式改為重自由表達;藝術方面,以五代為分界,以前的壁畫大多強調傳統風格,以後的水墨畫則採用表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方法;音樂方面,唐代以舞樂為主,樂律重形式,宋代以後,隨著雜劇的流行,通俗藝術較盛,品味較古的音樂下降,變得單純以低級的平民趣味為依歸。這無疑體現了商品經濟的流變性和開放性。一句話,唐宋時期是一個商品經濟發展引起各種原有社會要素流動組合的時期,同時也是一個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日益呈現市場化趨勢的時期。從商品經濟的視角看待社會要素的變動和經濟關係與社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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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就可輯出慶元《田令》15條,推測《慶元田令》全部應有30條左右。除了《田令》,宋代還有《田格》、《農田敕》等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自然也都與田制有關。宋代長期實行鼓勵農民墾荒政策,招誘逃戶歸業政策,這些政策應該也屬田制範疇。要言之,只要我們不像歐陽修等人那樣,認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麼,我們就應該承認,宋代是有“田制”的,並非“田制不立”。說宋代“不抑兼併”者,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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