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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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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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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社會經濟變遷”

《文史哲》2005/1

楊際平

(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在唐宋時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基本結論已為國內外史學界所認同。20世紀以來,不少學者曾力求從文化、政治、階級、階層、經濟、婚姻等不同的專題研究入手,試圖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作出“知微見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矚目的成果。而社會經濟研究,無疑是研究的基礎。我們約請部分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就唐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經濟、經濟制度、制度變遷等問題展開討論,以期推動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的研究。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繼與變化①

論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變遷者,常陷入一個誤區,認為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遷是從中唐以前的授田制,發展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最早陷入這個誤區的可能是南宋的葉適與鄭樵。葉適認為,北齊、北周時期,“田皆在官”;“自漢至唐,猶有授田之制……蓋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鄭樵也認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實行普遍授田制,“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葉適的上述論斷,今人仍常引用。

實際上,漢代只有限田制,而無普遍的授田制。西晉占田課田制所規定的吏民占田額也只是允許占田的最高限額,並非實授土地。五胡十六國時期,既沒有授田

制,也沒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頒《地令》,則開始有後世習稱的所謂“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雖有“授田”之說,實際上並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謂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規定,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授田,一種是將各戶原有的土地登記為各戶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條即規定:“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條後款亦規定“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從“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只能是後者為主,前者為輔。關於均田制下的“土地還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規定減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時又規定“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北魏《地令》第11條);“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唐《田令》第27條);“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取”(唐《田令》第30條)。因為北朝隋唐規定的“應受田”額遠遠超出當時的戶均墾田數,所以減丁時絕大多數都無田可退。減丁時既無田可退,進丁授田自然無從談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內帳面調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與“土地還受”之所以率多有名無實,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無田可授。我們知道,漢唐間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極盛。唐代屯田最盛時,全國約有992屯,共有地約4.5萬頃,加上其他官田(職分

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等等),充其量也不過10萬頃。相對于全國數百萬戶來說,區區10萬頃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來授給無地或少地農民,也只是杯水車薪而已。更何況絕大多數的屯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不可能,事實上也沒有拿來給民戶授田。官荒田自可用來授田,官荒田的給授實際上就是鼓勵墾荒。宋代也實行鼓勵墾荒政策,只是形式與做法與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許多“全無地者”,唐前期的詔令曾談到這一問題,出土文書也證明瞭這一點。事實證明,均田制下並非“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 唐律明確承認均田制下的百姓田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條就規定“公荒田”可以用來授田,“私田不合”。可見,即使是荒地,“官”與“民”(亦即“公”“私”)的產權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見,均田制下絕大多數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經濟史的學者常說宋代時人曾說過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論者常據此認定“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是宋代的基本國策。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說宋人講(我朝)“田制不立”,根據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農田》載:“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據《宋史》上述記載,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興元年(1022)上述上書者所言的結論。但事實並非如此。關於乾興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十

九至二十有更詳盡的記述。兩相比對,不難發現,乾興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雖然談到賦役不均與豪強兼併問題,但其中並無(我朝)“田制不立”之語。說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脫脫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時人論田制有兩種不同的涵義,一種是專指井田制,蘇洵、歐陽修、張載、蘇轍、魏了翁、黃縉、陸文圭、陳旅等等,皆持此說。時人的所謂田制,絕大多數即取此義。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獨宋代沒有,春秋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沒有。田制的另一種涵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乃至對土地的規劃、利用等等。王應麟、廖行之、張方平等皆持此說。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僅兩漢、北魏、北齊、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應麟所說的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體現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計15條,見《魏書》卷一一0《食貨志》。北齊、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現不存,其大旨見於《隋書》卷二四《食貨志》。唐《田令》計55條,近因戴建國先生發現天一閣所存宋天聖令而得以復原。

唐安史亂後,均田制名實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條款已經失效,但仍有少數條款繼續行用,並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聖令·田令》共有7條。天聖以後,隨著田制的日益完備,《田令》的條目也逐漸增多。僅現存《慶元條法事類》殘本就可以輯出《慶元令·田令》15條。《慶元條法事類》共80卷,現存38卷,不到全書一半。從現存《慶元條法事類》不到一半的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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