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以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由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逐步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和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五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 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购置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租金要按时足额收取,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
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四章 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确定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要相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建设廉租住房应优化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确定具体的配建项目,在已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