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浅论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摘 要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宪法具有较高的抽象性,法官在案件裁决时很难对其进行直接援引从而导致公民部分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进行具体和量化时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国际上解决上述问题的通用做法是实行宪法司法化,而宪法司法化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文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宪法司法化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必要性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探讨了进行宪法司法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宪法 司法化 公民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4-0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宪法无法像其他法律一样适用,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基本上无法援引宪法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其重要的内容,如何让宪法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使之真正成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和武器是法学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1999年的“齐玉苓案”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的广泛讨论,宪法能否像其他法律一样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

害时被法院直接援引于案件的裁判是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重点。现阶段,宪法司法化还仅仅停留在学术界的谈论中,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突破,但是如“孙志刚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又在提醒着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对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方面进行一定的阐述,提出了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希望随着众多理论研究的深入,宪法最终能走入百姓生活成为自由和秩序的守护者。 一、宪法司法化概述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能够像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程序中进行援引。一般认为宪法司法化有两个意义:一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被法律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直接使用宪法条文进行案件裁判。如“齐玉苓案”中存在侵犯姓名权和侵犯受教育权两个问题,前者在民法通则中进行了规定而后者则没有,但是在宪法中则对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宪法进行司法救济则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二是违宪审查,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虽然进行了具体的法律化,但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宪法相关规定相冲突,司法机关审查该法律后确定其违宪而直接应用宪法条文做出裁判。

宪法司法化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进行了研究并进行了实践。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此案也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1946年法国建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宪法的监督和保障,解决宪法方面的争议。德国在1949年通过了基本法并建立了独立于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利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目前,宪法司法化已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并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宪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进行援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中只是援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作为法律依据,而一直刻意的回避直接引用宪法。宪法是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母法”,司法实践中引用的这些法律法规均是以宪法精神制定的,因此除了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的部分宪法内容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得到执行外,其他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在我国面临着虽然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贯彻执行从而被长期“闲置”的尴尬局面。

宪法实施的这种尴尬局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但是一直都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宪法具有

较高的抽象性,同时也没有具体的惩罚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很少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引用宪法;二是相比起刑法、民法等法律,人们对宪法的了解不多,导致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政治性而忽视了法律性,导致宪法观念淡漠;三是司法机关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过于僵化。最高法院曾于1955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法院如何援引法律规范进行过批复,规定“不宜直接引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回避将宪法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能和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关。该司法解释虽然虽然做出了对宪法“不宜直接引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引用,也没有将援引宪法的可能性完全排除,因此司法机关在宪法司法化中发挥作用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三、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诉求。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说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人权保障已经从宪法层面开始逐步得到了认识。尽管如此,人权保障的最终实现终归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承担,而不是仅仅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如果宪法规定没有援引和适用的土壤和执行者终归会成为一纸空谈,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目标的实现最终需要通过宪法司法化的途径来实现。

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来看,宪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多数已

经在其他法律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也对刑罚进行了量化,当这些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是能够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部分就没有涉及,这些没有被基本法律包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则很难得到司法救济,如受教育权和言论自由权等权利。这部分权利如果受到侵害但是无法援引宪法进行救济时就不能称之为权利了,因此宪法司法化是填补普通法律漏洞和缺陷的保障,也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随之出现,但是我国的立法体系相对滞后,对出现的新型社会关系无法及时的涵盖。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时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而无法可依时只能按照立法精神进行裁决,特别是在普通法律中没有涉及到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救济可以使这部分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权利真正的得到司法救济,使得这部分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了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因此可以说宪法司法化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多次出现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的情况,比较著名的有“齐玉苓案”,该案中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姓名权的侵害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裁判,但是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则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而受教育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应

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浅论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摘要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宪法具有较高的抽象性,法官在案件裁决时很难对其进行直接援引从而导致公民部分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dbx69x0bu52amw9kt13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