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条文说明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置一层每层锚杆、支撑或土钉后,再挖土至下一层锚杆、支撑或土钉的施工面作为一个设计工况。因此,如开挖深度超过下层锚杆、支撑或土钉的施工面标高时,支护结构受力及变形会超越设计状况。这一现象通常称作超挖。许多实际工程实践证明,超挖轻则引起基坑过大变形,重则导致支护结构破坏、坍塌,基坑周边环境受损,酿成重大工程事故。

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或支撑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的要求,是其施工要求。不同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对其施工面高度要求是不同的,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小这一高度。

降水前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因地下水的渗流可能导致流砂、流土的发生,影响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安全。降水后,由于土体的含水量降低,会使土体强度提高,也有利于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8.1.2 软土基坑如果一步挖土深度过大或非对称、非均衡开挖,可能导致基坑内局部土体失稳、滑动,造成立柱桩、基础桩偏移。另外,软土的流变特性明显,基坑开挖到某一深度后,变形会随暴露时间增长。因此,软土地层基坑的支撑设置应先撑后挖并且越快越好,尽量缩短基坑每一步的无支撑暴露时间。 8.1.3~8.1.5 基坑支护工程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与基坑开挖不当会对基坑周边环境和人的生命安全酿成严重后果。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向下超挖土方、临时性锚杆或支撑在未达到设计拆除条件时进行拆除、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地面荷载限值,至使支护结构受力超越设计状态,均属严重违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锚杆、土钉、支撑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锚杆和土钉注浆体、混凝土支撑和混凝土腰梁的养护时间不足而未达到开挖时的设计承载力,锚杆、支撑、腰梁、挡土构件之间的连接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预应力锚杆、预加轴力的支撑未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加力等情况均为未达到设计要求。当在主体地下结构施工过程需要拆除局部锚杆或支撑时,拆除锚杆或支撑后支护结构的状态是应考虑的设计工况之一。拆除锚杆或支撑的设计条件,即以主体地下结构构件进行替换的要求或将基坑回填高度的要求等,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基坑周边施工设施是指施工设备、塔吊、临时建筑、广告牌等,其对支护结构的作用可按地面荷载考虑。

8.2 基坑监测

8.2.1~8.2.20 由于地质条件可能与设计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学参数不符,且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可能出现土层含水量、基坑周边荷载、施工条件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通过基坑监测可以及时掌握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状态、基坑周边受保护对象变形状态是否在正常设计状态之内。当出现异常时,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能直观、快速反映支护结构的受力、变形状态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均应对其进行监测,且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的全过程。根据支护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的区别,其他监测项目应视工程具体情况按本规程第8.2.1条的规定选择。

8.2.22~8.2.23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多数基坑工程事故是有征兆的。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和事故征兆并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土质条件、支护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环境条件,基坑的异常现象和事故征兆会不一样,应能加以判别。当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不收敛、地面下沉、基坑出现失稳征兆等情况时,及时停止开挖并立即回填是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效措施。

附录B 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B.0.1~B.0.4 挡土构件承受的荷载主要是水平力,一般轴向力可忽略,通常挡土构件按受弯构件考虑。对同时承受竖向荷载的特殊挡土构件,如设置竖向斜撑、大角度锚杆或顶部承受较大竖向荷载的排桩、地下连续墙,轴向力较大的双排桩等,则可能需要按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构件考虑。

对最常见的沿截面周边均匀配置纵向受力钢筋的圆形截面混凝土桩,本规程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给出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方法。对其它截面的混凝土桩,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在混凝土支护桩截面设计时,沿截面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局部均匀配筋这种非对称配筋形式有时是需要的,可以提高截面的受弯承载力或节省钢筋。对沿截面周边非均匀配置纵向受力钢筋的情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没有对应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公式。因此,本规程给出了沿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局部均匀配筋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方法。

附录C 渗透稳定性验算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条文说明

置一层每层锚杆、支撑或土钉后,再挖土至下一层锚杆、支撑或土钉的施工面作为一个设计工况。因此,如开挖深度超过下层锚杆、支撑或土钉的施工面标高时,支护结构受力及变形会超越设计状况。这一现象通常称作超挖。许多实际工程实践证明,超挖轻则引起基坑过大变形,重则导致支护结构破坏、坍塌,基坑周边环境受损,酿成重大工程事故。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或支撑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的要求,是其施工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da0v5v3n3721et5ixox47ty70kcsx004z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