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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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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信用代码业务管理,保障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促进金融机构信用代码推广,根据《XX省机构信用代码管理暂行规程》,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

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用于编制机构信用代码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管理系统。

本规程所称机构信用代码证是指承载机构信用代码的纸质证书。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对公营业机构。

第二章 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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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构信用代码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根据职责不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具体包括:新增用户、修改用户资料、查询用户信息、停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但不能直接创建和管理下级机构的普通用户。

(二)普通用户负责本机构的数据报送、信用信息查询等操作。

第五条 管理员用户修改信息、停用或启用和密码重置时,需向其上一级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经本行主管行长同意的申请,经上一级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后,对该用户进行相应的系统操作。普通用户的修改、停用、启用和密码重置,需由本机构的用户管理员审批,并留存审批表。

第六条 各分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管理员应于每季度后五日内将本行的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备。如管理员或普通用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二日内将变更信息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七条 各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 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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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入库保管,并设置手工登记簿,据实登记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出入库、保管和领用情况。

第九条 各分行清算中心负责发放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辖属支行应双人领取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同时做好领取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因打印错误、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在手工登记簿中进行登记,作废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交账户管理员专夹保管,年末统一装订。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加强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日常管理,确保簿实相符。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

(一)未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客户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要求客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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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信用代码业务管理,保障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机构信用代码业务操作,促进金融机构信用代码推广,根据《XX省机构信用代码管理暂行规程》,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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