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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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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 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 (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 (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 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导,对所报送有关资料和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 对纳税人中报资料有缺漏、《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正确等问题,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事项,以便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 纳税行为的确认:

(一)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1、以土地、房崖权属作价投资、人股; 2、以上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包括企业改制中企业原划拨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

6经批准减税、免税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

7、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作价补偿价值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后,用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其价款超过补偿款的部分;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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