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4]94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4〕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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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津贴补贴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1]49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2 / 4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以及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已批准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整合、运营、处置、调剂及其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资产公开招租、收入上缴及其他交易活动。 3 / 4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相关事
项,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对外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出租与出借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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