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培训
在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安排下~我们进行了一堂有关政策的培训课~窗口相关人员给我们讲了有关政策的办理问题。给我们平时在工作中如何解答群众所提出的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
首先上的是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她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范围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3、其他人员,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
2011年对个人缴费标准和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住院待遇维持不变。具体为,1、18周岁以下~个人缴费金额8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50%。2、18~60周岁人员~个人缴费金额62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10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50%。3、60~70周岁~个人缴费金额46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60%。4、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金额31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
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70%。
三、如何办理
培训中对于如何办理讲了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地点、需提供的资料。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对于地点及资料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四、居民医保在本市就医的规定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就医与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和诊疗需要转诊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需再转诊的~可在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对于需转诊的参保人员~由经治医师开具并逐项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由转出医疗机构门诊业务部门审核、盖章。“门诊转院证明”共两联~第一联,转入医疗机构留存联,交转诊病人~到转入医疗机构使用~第二联,转出医疗机构留存联,由转出医疗机构保存。
其次~我们又培训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待遇的相关问题。 一、 参加人员何时可以办理参加手续
从2011年1月20日起~本市各街道,镇,社区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可以办理2011年帮困的计划的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加人员应到何处办理手续
参加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加人员办理参加手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曾参加过帮困计划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符合参加条件、但从未参加过帮困计划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原户籍迁出证明,异地安置干部、外省市籍配偶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人员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需提供参加人员本人办理时需携带的所
有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参加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及如何缴费
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门诊补贴为150元/年。曾参加过帮困计划且有《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的人员~如资料齐全可当场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无《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的人员~先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医保服务点通知的时间缴费。办理缴费后不可退回。
五、2011年参加人员门急诊刷卡结算起始时间
曾参加过2010年度帮困计划的人员~自2011年2月1日起~可按照2011年度帮困计划补助待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到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互助帮困计划登记、缴费手续的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帮困计划待遇。
新参加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从2011年2月1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在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
六、2011年度互助帮困计划的门急诊补助待遇有无调整
门急诊补贴金额150元/年和门急诊起付标准500元不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助比例从2010年的75%调整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
七、2010年度互助帮困计划的住院补助待遇有无调整
住院补助待遇与2010年保持不变。参加人员在外省市,或原单位,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当年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扣除下列费用后~由帮困计划资金补助60%: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在外省医疗保险机构,或原单位,已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