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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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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如下律师收费制度: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收费标准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2500-1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的收费标准

1、按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复议、复核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数额:3000元——300000元,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按标的额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复议、复核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不低于3000元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三、二审、再审等案件的收费标准

上述一、二项案件的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相对应的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相对应的较高标准收费。。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超过相对应的上述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按省律师协会规定执行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执行。

五、涉外案件的收费标准

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六、仲裁业务案件的收费标准

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非诉讼业务案件的收费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调2至5倍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2%—10%累计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5%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0%;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八、计时服务案件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按每工作小时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价值后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人以上律师服务的,仅计算计时单价较高的两位律师的工作价值。

九、风险代理案件是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20%—30%范围内议定;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协商另议具体比例。 十、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标准

1、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2、担任微创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5、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0元-10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6、对微创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可优惠10-30%;对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活动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标准可下浮10—20%收费。

7、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 十一、其他收费

以上案件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双方协商约定。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如下律师收费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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