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 1 / 2
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
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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